时间:2024/8/1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当事人焦急寻求帮助

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

在与当事人沟通中不放过一丝细节

终于……

刘某在宁安市石岩镇某地承包一条荒沟欲开发搞旅游,王某与刘某于年初达成兴建该旅游项目的协议,由于当时天气寒冷,土地没有解冻暂时不能盖房子,王某受雇刘某进行劳务活动并约定旅游项目建成后给付劳务费。在约定时间结束后,因刘某并未给付,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刘某给付王某劳务费元。在判决生效后,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安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该案件的首执案件因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期限六个月到期后终结执行。年4月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了三份担保书,分别为三个担保人为刘某做担保,表示如果刘某无偿还能力,担保人将承担一切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在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案件在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当即联系王某来法院了解担保人的财产情况,王某来到法院后,心情非常焦急,情绪比较激动,执行法官耐心安抚,释法明理,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悉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担保人在尚志市有工作,在挖掘到重要信息后,执行法官迅速反应,立即联系执行干警前往尚志市进行调查。执行干警在安排好自己手头工作后,第二天一早便踏上了前往尚志市的道路……

执行干警来到尚志市后,去往当地的银行、动产、不动产、公积金以及担保人所在单位等地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轮候冻结了担保人的工资账户,并在住房公积金处发现了担保人的公积金账户内有15万余元的钱款,执行干警当即要进行冻结,但是公积金工作人员表示该账户已经于年冻结过,不能轮候冻结,必须将之前冻结的账户解冻才可以继续冻结。根据法律规定,冻结期限为三年,年冻结的账户显然已经过期了,当地公积金的工作人员因不了解相关规定没有同意执行干警的冻结请求。第二天,执行干警早上八点半又来到住房公积金处,与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冻结会带来的法律后果,最后在中午快下班的时候完成了账户的冻结,并且是首次冻结。执行干警在尚志市用时两天,将担保人的所有财产全部查询完毕,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了王某,王某在得知此事后非常感激,特制作一面锦旗送到法院表示感谢。

执行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既要彰显法律的权威,又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温暖。下一步,宁安市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及时精准掌握群众需求,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用实际行动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三审:吕万慧

二审:胡芳

一审:周妍彤

原标题:《耐心调解高效执行做百姓的贴心人》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ninganzx.com/nasrk/12037.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