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品位,努力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结合决胜旅发年,开展为期一百天的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二、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城市绿化用地进行各类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及从事生产、维修、冲洗、加工活动等行为。 三、严禁一店多匾,牌匾内不得有内容低俗、错别字、繁体字,多余及破旧牌匾一律拆除或改造。 四、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悬挂宣传品等影响市容的行为;门店玻璃门及橱窗上除按规范设置腰线以外,不得张贴其它内容。 五、严禁在公共停车泊位上放置停车桩及其它障碍物,禁止在路牙石下方设置缓坡。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配备清洗设备,严禁驶出车辆轮胎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机动车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应当覆盖、密封,不得遗撒、泄漏污染道路。 七、严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排放污、废水及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及擅自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行为。 九、违反以上公告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实施处罚。对妨碍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安市人民政府 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盛子赫 审核:王菱菱 监制:张宏宇 总监制:李世勇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ninganzx.com/nasdl/748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