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邀各领域专家学者、从业者及机构投稿或荐稿与30余万行业精英分享与共同发展投/荐稿邮箱:tougao sinot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年3月21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年4月21日,北京,供应链金融年会举行倒计时,火热气氛即将引燃。中国供应链金融领域最有分量的高端商务交流平台,聚焦产融结合下的供应链金融4.0,将搭建起一个创新、开放、协同、赋能、共享的供应链金融生态平台。如果您从事供应链金融有关行业,关心供应链金融,想学习、开拓、交流,本次会议绝对不容错过!小伙伴们,请抓紧最后时间报名参会吧! 喜欢这篇文章,就去置顶支持我们!步骤见下图?长期坚持提供干货不易,如文章引起大家共鸣、对大家有帮助,请大家赞并转发,以支持我们提供更多干货,谢谢。 专注十年,持续打造全面有价值的贸易金融知识库 结算:单证 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 UCP 福费廷 保理 保函 URDG BPO规则研究 外保内贷 URBPO URF 开证行责任 贸易套利 进口信用证押汇 融资:套利 套期保值 仓储 钢贸 衍生品 贸易融资 大宗商品贸易 大宗商品融资 信保融资 海外代付 订单融资 保函注销 转口贸易融资 应收帐款融资 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 外汇:外汇 人民币 贬值 外贸 风险 航运 汇率 NRA账户 自贸区人民币账户 货币国际化 境外借款 FT账户 人民币双向波动 CNH和CNY 外汇体系跨境套利 交易:供应链融资 跨境人民币 交易银行 现金管理 离岸金融 金融市场 大宗商品市场 垄断套利 贸易骗贷 单信用证诈骗 TRS 船舶抵押 代理出口 承兑汇票迷局 钢贸诉讼 人物:张燕玲 林治洪 程军 张建国 孙建波 吴斌 孙梅玉 朱宏生 王腾 郭强 陈四清 更多关键词,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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