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8/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年6月23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二十三批次,共67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48件,已办结45件,受理编号为、、、、、、、、、、、、、、、、、、、、、、、、、、、、、、、、、、、、、、、、、、、、;未办结3件,受理编号、、。第至号案件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号:“大庆市车之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双达报废汽车收购公司、道达汽车修配厂、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天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牡丹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三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等汽车拆解厂和各地区大量的汽车维修厂及4S店产生的大量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日常监管不到位。”

大庆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大庆市车之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8),成立于年9月6日,注册地址位于红岗区杏树岗镇太平山村王殿军屯,法定代表人何某,经营范围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的回收与批发;汽车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普通机械设备销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24日,包案领导副区长组织红岗区环保局、红岗公安分局、红岗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前往杏树岗镇太平山村村委会核实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经核实,大庆市车之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在杏树岗镇太平山村王殿军屯注册,但该公司在此地无经营场所,未开展经营活动。调查组通过排查,未发现车之汇在红岗区境内有经营场所。为进一步查证举报情况的真实性,6月25日,红岗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红岗公安分局、太平山村王殿军屯屯长再次开展调查。通过对该企业注册的地点——杏树岗镇太平山村王殿军屯村民张某某家进行走访,与该企业法人何某、张某某爱人郑某某通话了解,调取该企业-年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查组发现该企业自年注册至今,没有进行过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大庆市通过查询市工商注册和各县区工商注册系统,咨询商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结合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在大庆市未发现双达报废汽车收购公司和道达汽车修配厂名称的企业。

下一步,大庆市将要求各县区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汽车修配企业,依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哈尔滨市:

(一)基本情况

经查,哈尔滨市现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8家,分别是坐落在香坊区的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木兰县天华报废汽车回收站、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巴彦县天华晨旭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依兰县天华虹顺报废汽车回收站、尚志市天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华报废汽车回收站、阿城区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金回报废汽车回收站、通河县昌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各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分局以汽车拆解厂、4S店和大型汽修厂为重点,开展了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原名为黑龙江省机电设备更新有限公司,项目于年3月2日开工建设,年3月22日投入生产。年8月2日,更名为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号,无环保审批手续。主要经营范围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平方米。年6月2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该企业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铅酸电池分别由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拓力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处置。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危废贮存不规范,贮存废机油、废铅酸电池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拆解车间内危险废物与其它固体废物(拆解下来的汽车零部件)混合贮存。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年7月5日前将废机油、废铅酸电池与其他固体废物分别单独贮存,并对贮存废矿物油、废铅酸电池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已立案,现正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木兰县天华报废汽车回收站,报废汽车回收许可证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因许可证到期未检验,营业执照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并已停产,该厂原址现为一家大排档。

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是天华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分支机构,投资人梁某某,年7月27日,公司注册成立,经营地点位于巴彦县原皮革厂院内;年7月18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巴彦县环保局审批(巴环复字〔〕号),未验收。年10月17日,搬迁到巴彦县巴彦镇北郊街,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年4月29日,搬迁至巴彦县巴彦镇石桥路最西端一处空闲场院内,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年6月25日,巴彦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危废贮存、处置不规范。危废贮存库有标志,但不规范;存有约公斤废机油,由2个油桶储存;50块蓄电池在地面直接摆放,部分拆解下来的配件随意摆放在地面。产生的废蓄电池和线路板交给黑龙江拓力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置。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巴彦县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依法获得环评审批和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使用。年7月3日,巴彦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号),拟对该单位行政处罚2万元。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其未处置的废机油和报废蓄电池进行了查封,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巴环查字〔〕号),在查清处置情况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巴彦县天华晨旭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是天华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分支机构,投资人李某某,经营场所位于兴隆镇隆青村,占地面积平方米。年7月18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巴彦县环保局审批(巴环复字〔〕号),2年11月份建设,至今未全部建成,但在建设期间也同时开展了经营活动。年6月25日,巴彦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危废贮存、处置不规范,未建设危废贮存库,废矿物油贮存在13个铁桶内,存放在集装箱内,无标志。30块废蓄电池用铁板与地面隔离堆放,废旧线路板存放在卷柜里。经营至今产生的危险废物一直存放,未进行处置。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巴彦县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依法获得环评审批和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使用。7月2日,巴彦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巴彦县天华晨旭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号),拟对该单位行政处罚2万元。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其未处置的废机油和报废蓄电池进行了查封,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巴环查字〔〕号),查封期限20天,在查清处置情况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依兰县天华虹顺报废汽车回收站,年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因市场原因,自年至年未开工建设。年6月23日,依兰县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但正在建设中,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在没有依法获得环保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企业1万元罚款。

尚志市天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华报废汽车回收站,成立于年4月6日,原名称为尚志市天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废旧物资回收,并无汽车拆解业务。年6月10日,该企业变更为尚志市天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华报废汽车回收站,主要经营范围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无环保审批手续。年6月26日,尚志市环保局对该回收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自年以来,该回收站共计拆解报废汽车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公斤,废电瓶块,其中:块已处置(转卖)给黑龙江省力拓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剩余40块。电路板余块。目前,该回收站将公斤废机油贮存于独立专用场所,40块废电瓶存放在车库内,余块电路板露天堆放在厂区院内。回收报废车辆多为存放多年才拉至回收站进行拆解,还有很多车辆属于肇事车辆,在拆解过程中很多车辆不产生废电瓶和废机油,所以拆解的车辆电瓶数量和机油存储数量与实际拆解车辆不相符。针对该回收站存在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问题,尚志市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尚环责改字〔〕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现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年1月3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环保分局在检查中发现,阿城区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金回报废汽车回收站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年7月租赁厂房,建设回收报废汽车项目。市环保局阿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项目建设,罚款元。年6月25日,阿城区环保局对哈尔滨市阿城区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金回报废汽车回收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回收站处于停业状态。经现场勘查,院内堆放有报废汽车,但未发现有拆解报废汽车情况。目前该项目已停止建设。

通河县昌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成立于年4月29日,位于通河县三站乡三村,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企业每年回收报废车辆大约80台,回收废机油大约1吨,废电池大约40块,暂无处置方式,全部分类存放在厂房屋内。

年6月27日,通河县环保局通过调查核实,该企业自年5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法联系到公司法人,只有一名看门负责人。通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通河县昌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改,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相应处罚。年7月5日,通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依然无法联系到法人,通河县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封,并与相关部门沟通,找到该企业负责人接受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大兴安岭地区:

(一)基本情况

大兴安岭天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于年搬迁至加格达奇区长春大街北端西侧,该公司年开工建设,2年6月建成并投产使用,项目总投资万元。经营范围为报废汽车回收及拆解的零配件销售。该企业生产规模为拆解汽车辆/年,目前停产无环保手续审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23日,加格达奇区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没有生产。该企业厂区地面未做硬化处理,拆解作业区域未在全封闭厂房内进行,没有任何危废收集处置设施。废机油桶露天堆放,没有警示标识。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年启动搬迁后,未进行汽车拆解工作,一直停产中。2年建成后,主要承接加区淘汰的黄标车拆解任务,至今共拆解汽车约辆,废机油产生量1.9吨,废电池产生量2.5吨。因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少,也没有正规的处置渠道,产生的危险废物一直在厂区贮存,没有进行处置。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加格达奇区环保局对天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地面未做硬化处理;拆解作业区域未在全封闭厂房内进行;没有任何危废收集处置设施;废机油桶露天堆放;没有警示标识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牡丹江市:

(一)基本情况

根据市辖各县(市)、区掌握和初步排查情况统计,牡丹江市现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4家,分布于爱民区、东宁市、绥芬河市和林口县。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牡丹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1.牡丹江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年6月26日下午,市政府副秘书长带领牡丹江市和爱民区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拆解企业废旧钢铁露天堆放,废机油、废电瓶等危险废物存放不规范,无符合要求的危废暂存间,不能提供危废收贮台账。联合检查组已当场责令该企业停业整改,爱民区环保局正在依法履行环境执法程序。目前,爱民区环保局已经下达停产整改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将于近日下达。暂未发现涉刑行为。

2.东宁市银丰废旧再生回收公司东宁银丰报废汽车回收站、东宁市华运修理厂。年6月24日,按照市委书记和市长的要求,东宁市环保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东宁市银丰废旧再生回收公司东宁银丰报废汽车回收站、东宁市华运修理厂存在废机油贮存设施简陋,管理不规范问题。针对两家企业存在的问题,东宁市环保局进行了督办,责令两家企业立行立改。目前上述两家企业已完成整改,达到规范要求。

3.绥芬河市富欣东经贸有限公司。年6月22日,绥芬河市委市政府责成绥芬河市环保局进行了调查。经核查,该企业于年建设,年投入运营,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占地面积平方米,已建成办公楼.5平方米,成品仓库.47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万元。年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平均台。在拆解过程中,发动机内的废机油不外排,发动机整体向外出售。该企业已建设贮存场所,但贮存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履行危险废物处置程序。绥芬河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依法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立即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材料,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设置了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并与牡丹江市龙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双方协定:绥芬河市富欣东经贸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和废蓄电池交由牡丹江市龙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处理。龙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再将废机油交由牡丹江永和废旧化工原料回收再生有限公司处置,废蓄电池交由牡丹江利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处置。

4.林口县新吉利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年6月26日,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运管站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废机油与其他报废部件一同存放在车库内,没有单独存放场所,废机油去向不明。报废电瓶、机油滤芯等部件由总公司回收,未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地面未进行防渗漏处理,没有污水处理设备。联合检查组当场责令该企业停业整改,县环保局已立案调查,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佳木斯市:

未办结。

二、受理编号号:“大庆市车之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双达报废汽车收购公司、道达汽车修配厂、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天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牡丹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三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等汽车拆解厂和全省各地区大量的汽车维修厂及4S店产生的大量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日常监管不到位。”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受理编号号:“举报人对佳木斯市政府6月11日公布的受理编号号信访件办理结果有异议,具体如下:一是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袋式除尘器,定期更换除尘器重要部件”的问题,公开信息的内容严重违背佳木斯市政府通告规定(2年6月6日发布的《佳木斯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气污染进行整治的通告》,明确规定禁燃区使用专用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套袋式除尘器),没有将“在没有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上使用的生物质燃料”视为高污染燃料。二是针对“三是生物质锅炉燃料存在隐患,多数用户使用低级别燃料,更有甚者将生物质锅炉造成两用锅炉,应对检查时烧生物质,平时燃煤和废旧木板,污染环境”问题,生物质锅炉直接燃用废旧木板,违背了生物质锅炉的定义,不认可未将废旧木板列为高污染燃料。三是公开信息回避了监管不力问题,没有提供佳木斯市全市生物质锅炉的烟气排放是否全部符合标准,质疑是否有生物质锅炉监测制度、监测手段、监测频率和监测数据,此次公开答复偷换概念、曲解政策、蒙蔽百姓。举报人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严查佳木斯市生物质锅炉造假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袋式除尘器,定期更换除尘器重要部件”的问题,公开信息的内容严重违背佳木斯市政府通告规定(2年6月6日发布的《佳木斯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气污染进行整治的通告》,明确规定禁燃区使用专用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套袋式除尘器),没有将“在没有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上使用的生物质燃料”视为高污染燃料。”)

(一)基本情况

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年6月26日,佳木斯市环保局主管副局长、大气环境管理科相关人员与举报人(2人)在市环保局6楼进行了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了举报人对佳木斯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诉求,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年环保部答复山东省环保厅允许使用生物质燃料和年环保部新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允许使用生物质燃料等相关政策进行现场解答,详细分析了佳木斯市允许使用生物质燃料相关政策制定的依据和理由。举报人表示理解,要求环保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督促使用生物质锅炉业主正常运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年6月22日,佳木斯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印发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禁燃区内使用的通知》,允许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三产服务业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以使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袋式除尘器进行供热。期间,佳木斯市积极淘汰燃煤锅炉并要求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按照规定安装布袋除尘。年3月28日,原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号),将禁止燃用的燃料细化,明确了生物质燃料非高污染燃料,对是否安装袋式除尘器无强制要求。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针对“三是生物质锅炉燃料存在隐患,多数用户使用低级别燃料,更有甚者将生物质锅炉造成两用锅炉,应对检查时烧生物质,平时燃煤和废旧木板,污染环境”问题,生物质锅炉直接燃用废旧木板,违背了生物质锅炉的定义,不认可未将废旧木板列为高污染燃料。”)

(一)基本情况

同第一个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1〕37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号),2年6月22日,佳木斯市印发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禁燃区内使用的通知》,允许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三产服务业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以使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袋式除尘器进行供热。期间,佳木斯市积极淘汰燃煤锅炉并要求按照规定安装布袋除尘。年3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号),将禁止燃用的燃料细化,明确了生物质燃料非高污染燃料,对是否安装袋式除尘器无强制要求。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号),“对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与生物质成型燃料无区别对待”。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公开信息回避了监管不力问题,没有提供佳木斯市全市生物质锅炉的烟气排放是否全部符合标准,质疑是否有生物质锅炉监测制度、监测手段、监测频率和监测数据,此次公开答复偷换概念、曲解政策、蒙蔽百姓。举报人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严查佳木斯市生物质锅炉造假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一)基本情况

同第一个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佳木斯市区现有生物质锅炉台,主要是洗浴业等三产服务业,佳木斯市环境监测站的监督监测主要是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是工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三产服务业因污染物排放量较小,不能纳入到重点排污单位。全市生物质锅炉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划分,绝大部分为非重点排污单位。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监测一次,由于监测人员编制和经费限制,非重点排污单位并未纳入监督监测范围。市级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因监测能力不足,每年只监测一次。主要是通过加强监管,群众监督等手段进行管理。下步佳木斯市将加强生物质锅炉监督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号:“年,青肯泡乡水库承包者私自修鱼塘、叠坝、采砂卖砂土,挡住河道导致水位上涨,淹没举报人承包的荒滩地(位于革命村一屯西南坎下),致使30亩杨树被淹死,还有大片放牧区和草地被淹。举报人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无果,要求经济赔偿。”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青肯泡为青肯泡蓄滞洪区。年,依据《关于乌双下游治理工程及安达闭流区第一期工程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意见》(水电规水字第﹝84﹞号),划定青肯泡蓄滞洪区,位于肇东、安达两市交界处,滨洲铁路曹家车站北侧,为自然大水泡,泡底宽平,岸坡较陡,形成天然有利的滞洪区,承接东湖水库泄水,东北部有吉星岗、幸福两排干汇入,总控制面积平方公里,占全流域面积50%。青肯泡蓄滞洪区设计为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水位.86米,相应的库容为1.61亿立方米,相应库水面积.40平方公里;百年一遇校核,校核水位为.12米,相应的库容为1.亿立方米,库水面积.60平方公里,集水面积平方公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25日,安达市委市政府组成由纪委监委牵头,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局、畜牧局配合组成的专项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复查。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地块属于青肯泡蓄滞洪区,不属于草原。9~年间,承包人在未履行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修筑了堤坝。~年,承包人先后取得了安达市水务局、绥化市国土资源局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许可采砂面积平方米。年,相关证件过期后,采砂行为便已终止。

经查,村民种植树木的土地所有权归青肯泡水库管理站,不应由革命村村委会发包。革命村村委会存在签订合同不规范、收取元承包费不到位问题。经安达市国土局聘请第三方机构绘制出青肯泡蓄滞洪区《安达市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由于筑坝养鱼抬升了坝区水位,淹没了部分树木,筑坝人应承担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调查组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根据省水利专家建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置违规筑坝、鱼池问题,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整改到位。二是协调青肯泡乡、青肯泡水库、承包人、林木种植户就赔偿事宜,按照林业部门或第三方评估价格进行协商,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如协商不成,建议种植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协调法院受理立案。三是成立专项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清理排查,发现类似问题,及时整改,严肃追责。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年7月5日,安达市纪委监委对本案进行调查后,对有关人员给予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1.年12月,于某某任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在青肯泡水库管理站水面发包过程中,未督促水库管理站履行评估、竞价、审核等程序,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对其批评教育。

2.年1月,甄某某任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对杨丽民挖筑鱼池、修筑堤坝问题监管不力,对其批评教育。

3.年1月至2年8月,安某某任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以及2年8月至年11月任水务局党委书记期间,对青肯泡水库管理站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监管不力,对群众反映问题处置不当,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4.2年8月至年11月,王某某任水务局局长期间,对村民反映青肯泡水库水淹树木问题处置不当,对其批评教

育。

5.3年1月,万某某任青肯泡水库管理站站长期间,私自延长水面承包期、签订水面补充协议,允许杨某某在滞洪区内挖筑鱼池、修筑堤坝,造成水淹草地、树木,应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水库承包价格是否偏低及筑坝淹树造成损失进行评估,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有待下一步深入调查。

6.年5月,刘某某任青肯泡水库管理站负责人期间,说不清水库边界权属,提供资料不准确,导致调查失实,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3年,青肯泡乡革命村党支部书记仲某某、村委会主任吴某某签订合同不规范、承包费收取不到位,给予两人党内警告处分。

8.杨某某在滞洪区内违法挖筑鱼池、修筑堤坝,抬高坝区水位,造成水淹草地、树木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受理编号号:“一是9年6月,民意乡大庙村村书记赵某在白银中华开垦湿地亩改为水产养殖场。二是8年,黑龙江政府50号文件已批复茂兴湖渔场已发包出的渔业经营区域均转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但肇源县政府和湿地管理局欺上瞒下,一直没有恢复湿地,沿江一带公顷湿地已被破坏开发成耕地。三是牛某某承包茂兴湖渔场湿地近万亩,违法在泄洪区修筑0米长大坝拦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拆除违法修建的大坝并恢复湿地。”

此案件已于第十批号、第十六批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号:“2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宁安市渤海镇拐湾村破坏该村大片湿地,挖沙养鱼’(第十四批号)。2年8月8日,牡丹江市公开发布的调查内容是:“关于破坏该村大片湿地问题的举报不属实。依据是:1.年7月宁安县人民政府为渤海镇拐弯村颁发集体土地证(字D009号)该区域被确定为渔业养殖用地。2.该区域不在9年由省林业厅规划监测院调查认定的湿地范围中。关于‘挖沙养鱼’问题,经调查核实,此地块自年以来一直用于渔业生产。年至3年为集体鱼池,3年由村民闵某某开始承包该鱼池,并由闵某某分包给颜某团。年由拐弯村村委会发包给颜某恒。承包期30年。举报情况不属实。此外,经现场调查,存在挤占废弃水泡问题。由于常年河沙淤积导致鱼池水深变浅,养殖鱼无法越冬。为解决养殖问题,年颜某恒采取清淤措施,将清出的河沙放置在临近路边的废弃水泡。破坏了废弃水泡,共占5平方米。目前,我市已责令承包人在10天内恢复原有废弃水泡。合理处理清淤沙子,恢复原有生态环境。举报人称,相关部门将破坏湿地挖沙谋利行为说成是鱼池清淤,牡丹江电视台曾经专题报道过此地是每年候鸟往来栖息的湿地,地方政府不但不解决问题,还弄虚作假欺骗督察组,袒护包庇犯破坏湿地的犯罪嫌疑人,并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湿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渤海镇拐弯子村下游,牡丹江的右岸堤防外,年7月,宁安县人民政府为渤海镇拐弯子村颁发集体土地证(字0009号),该区域为渔业养殖用地。自年以来,该渔业养殖用地一直用于渔业生产,年至3年为村集体鱼池;3年,村民闵某某开始承包该鱼池,并由闵凡君分包给颜某团。年,由拐湾村村委会发包给颜某恒,承包期30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23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宁安市紧急成立工作组进行定点定位取证。经调查核实,该鱼池区域不在2年省林业厅公布的湿地范围内,省林业厅湿地规划范围内的湿地没有破坏。经现场调查发现,颜某恒存在以清淤的名义挖砂的行为,于2年6月中旬对鱼池采取清淤措施时,挖出泥沙万余方。鱼池清淤过程中,挖出的部分砂土护岸,将清理出的泥沙放置周边水泡,部分砂土堆放在周边及零星水泡里,挤占水面,2年处理后已恢复原有面貌。2年底,宁安市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对颜某恒的挖沙行为给与处罚;在处理过程中渤海公安派出所民警配合宁安水务局监督就地平整,将剩余泥沙封存管理;渤海镇政府对拐弯子村周边环境卫生进行大清理;市政府对拐弯子村整个河洼地整体研究管理方案。

因鱼池与牡丹江流域湿地临近,为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渤海镇政府责令村里依法研究与鱼池承包人解除鱼池承包合同。加强该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宁安市对此类信访案件举一反三,加大湿地宣传保护力度,设置湿地保护警示标志,提高农民保护意识。加强牡丹江沿线巡防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人为痕迹;宁安市镇、村两级将加强案件后续监督力度,避免情况反弹。

市委、镇党委按程序移交市镇两级纪检部门调查,市纪委在核查中发现,颜某恒在鱼池的清淤过程中,将鱼池的清淤物堆放在鱼池边的零星水泡,违反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清淤物,市河道管理站存在监管不力问题,目前市纪委正在调查核实中。针对鱼池承包主清淤泥沙变卖嫌疑,市政府移交给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号:“自年以来,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村玖润肉联有限公司屠宰场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屠宰过程中随意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随意堆放垃圾,异味扰民。举报人多次向市、区环保部门和区畜牧局反映未果。”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号:“抚远县王某某围坝多垧地,导致下游河道不足10米,年8月中旬由于降雨量大,围坝泄洪淹没雅南大桥及后河两岸的水田。举报人向省水务厅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堤坝位于寒葱沟镇大鹏农场地段,浓江河河道行洪区内,共涉及两段堤坝,总计3米,坝体高度均为2.5米。由于围垦、筑坝靠近浓江河河床处,使原本河道变窄,导致现有河道最窄段不足10米。两段堤坝建设人分别为王某民和王某志,其中,王某民筑坝长度为2米,顶宽3.5米、底宽5米,主要用于保护其80多公顷耕地,现已耕种大豆大约60多公顷;王某志筑坝长度为0米,顶宽2.5米、底宽5米,主要用于保护其30多公顷耕地,现已休耕。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24日上午,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抚远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明确了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作为包案领导,并责成市水务局马上开展调查,对在浓江河河道内围垦、筑坝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恢复河道两侧生态环境。

年6月24日上午,抚远市水务局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确定涉案嫌疑人围垦河道、私自筑坝违法事实后,于当天上午对非法围垦河道、私自筑坝的违法嫌疑人王某志与王某民二人进行了约谈,王某志、王某民分别对信访案件举报相关情况进行了陈述。年6月25日上午,抚远市水务局局长再次带领河道管理站站长及执法人员到现场进一步开展勘察。经过两次现场勘察,王某志与王某民两人违法事实清晰,二人违反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8条,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市水务局对二人分别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王某志、王某民对违法所筑的坝体立即拆除、恢复原状。目前,在市水务局督办下,王某志、王某民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责令拆除坝体恢复原状的要求,正在拆除违法所筑坝体。

抚远市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机制,正在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号:“年5月10日,齐齐哈尔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裴某某破坏雅尔赛镇音钦村沿江屯王某某在音钦村承包的草原(具体位置:一是音河桥南坝北,从河沟向北至东胜边界,东至音河,西至闸门。二是音河东,北从泵站至音河,南从大黑泡小坝至与杨焕林承包草原界,东从沙包有树毛处至与卧牛吐交界树边处交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草原改为耕地种植玉米。年3月26日,裴某某在王某某的草原上开办了齐齐哈尔市绿鑫源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是牧草种植与销售、放牧等,实际种植玉米),并骗取国家补偿款。王某某与音钦村承包合同约定:“草原用途只允许本村村民放牧,不得掠夺性放牧,不得破坏草原,不得改变用途”,合同承包期至2年12月30日。举报人年向黑龙江省草原管理站和公安部门反映未果,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关于举报人举报骗取国家补偿款问题,2年齐齐哈尔市纪检委已经介入调查,此案还在核查中。

十、受理编号号:“方正县水务局管辖的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有人违法使用电网捕鱼,破坏水产资源,举报人曾向当地公安和水务部门反映未果,要求不可转交地方政府,以免遭到打击报复。”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方正县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为松花江流经地段,主航道以南为方正县管辖区域,松花江在此区域流程37.05公里,方正县有渔业捕捞证船只艘,农业船只96艘,其中方正县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现有渔业捕捞证船只60艘,农业船只29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方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于年6月24日成立案件调查组,由县政府主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由方正县水产总站牵头,方正县公安局大罗密镇派出所、大罗密镇政府共同参与,就信访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

年6月24日上午,调查组组织人力对松花江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的船只进行了拉网式联合检查和排查。采取蹲点守候、对渔民逐一排查问询、下江巡逻等方式执法,多渠道搜集违法信息,并安排执法人员全天候、不间断巡查重点江段。因举报人未提供船只编号、非法捕捞者相关信息以及电网捕鱼流动性大等原因,到目前为止未发现使用电网捕鱼现象,暂未抓获非法捕捞者。6月26日以来,方正县水产总站通过与通河县渔政联合执法、加强巡逻、集中排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了对松花江方正段尤其是大罗密—高楞—沙河子江段非法捕鱼的整治力度。同时认真受理举报线索,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不存在打击报复行为。

经调查核实,年8月15日,方正县水产总站接到方正县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有电鱼现象举报1起,方正县水产总站立即组织本单位渔政工作人员,并协调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发现方正县大罗密镇居民何永军船上有电抄,方正县水产总站渔政工作人员依法没收电抄并处0元罚款(方农渔罚〔〕1号)。年4月16日和5月21日,方正县水产总站分别接到两起举报,反映在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有电鱼违法行为,方正县渔政执法部门立即组织渔政、公安和大罗密镇政府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有违法电鱼行为,不存在接到举报反映违法电鱼不处理问题。

方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不断加大流域水产资源保护力度。严禁非法捕捞,在禁渔期通过电视、







































北京中科医院在哪里
北京民间偏方治疗白癜风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ninganzx.com/nassms/2706.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