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扎实开展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全面启动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并明确,将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 此次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将聚焦强化城市建设安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深化施工安全治理、完善房屋安全保障、规范“煤改气”安全管理、防范垃圾处理风险六项重点,全面排查整治住建领域风险隐患,加大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检查抽查力度,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完善治理措施,研究出台针对性、易操作、能落地的实招硬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住建领域安全风险的基础性、系统性、制度性治理体系,加强经验反馈和宣传引导。 根据通知要求,山东省明确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充分赋予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同时,要加快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覆盖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 通知明确将严格监管执法,专项整治期间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速实施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经济处罚、信用惩戒、清出市场等处理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立即落实即行问责措施,一律挂牌督办调查处理,一律对事故所在地实施警示约束,对责任企业顶格处理处罚,持续强化严管重罚高压震慑。 不止山东,实际上,部分省市、部分领域已经实行企业安全总监制,比如北京、江苏、湖北、深圳等地,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设置安全总监,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实一名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在近期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其中有一条就是关于安全总监:“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是首次在立法的层面提及“安全总监制”。 北京: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4月20日前全部要落实安全总监制河北省住建厅年3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年4月20日前,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企业安全总监制 1、在省内注册并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要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其他施工企业及非法人施工单位也应参照执行。 2、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3、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通过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熟悉国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 具有扎实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等。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 1、省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建立项目安全督查员委派制度,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 2、项目安全督查员人事关系应在企业层级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均由企业发放和购买,与工程项目脱钩。 江苏: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是《通知》的一大重点内容: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湖北: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宁夏: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实施范围: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其下属的非法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人以上的,也可参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重点行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宁安办〔〕号)中关于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的要求,设置非法人施工单位企业安全总监岗位。 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制度推行范围为:从业人员在人以上(含人)的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人以上(含人)的其他企业应设安全总监;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深圳:《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总监落地!享副职待遇,两年无事故奖20万元! 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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