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偿还贷款引发的纠纷。 被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系夫妻关系。年2月21日,刘某、夏某交付首付款元,同时在宁安某行按揭贷款元,购买了原告某公司建设的宁安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商品房。由某公司为刘某、夏某在宁安某行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然而刘某、夏某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宁安某行分别在年12月31日扣缴某公司保证金元和年12月29日扣缴某公司保证金.40元,两次扣缴保证金总额为.40元。因此,某公司起诉刘某、夏某,要求刘某、夏某偿还保证金.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代替刘某、夏某偿还了其二人逾期房贷,有权向其二人追偿。因某公司的资金自代偿之日被占用,占用期间的利息应由受益人刘某、夏某承担。故某公司要求二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夏某偿还某公司保证金.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审:吕万慧 二审:胡芳 一审:邹韵佳 原标题:《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贷款担保后是否可以向购房者追偿欠款》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ninganzx.com/nasly/1260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