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宁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回流药”监管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回流药”问题进行系统排查综合整治,全面构筑起针对“回流药”的公益诉讼预防整治保护堤。 “回流药”是指我国药品经营者通过医保、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销售给非法回收的人员,由其销售给药店、诊所,继而销售给需要和使用人员的药品。此类药品没有药品相关手续和保障,脱离了药品储存必要的温度、湿度等控制,药品质量难以保证,用药者的人身健康难以保障,百姓用药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其进入药品市场流通领域极大地危害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纵容了不法人员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公益诉讼部门立足监督职能,围绕公益核心,推进综合防治,全面构筑起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保护堤。健全机制保障,确保规范监督。构建了“刑事+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机制,对接宁安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调取该大队近年来在药品领域的相关案件卷宗材料,并对线索进行研判,经比对分析,办案人员发现宁安市辖区内部分药品经营单位存在从非法途径购进销售“回流药”的情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摸排先行,确保底数清晰办案人员广泛深入重点的药品经营企业摸排调查,走访了相关职能部门,对“回流药”监管路径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回流药”进入流通环节的基础情况,进一步调取电子纸质销售账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坚持依法监督,确保综合整治精准严格适用法律,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缜密研判违法事实和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有针对性的监督建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系统排查整治,强化源头治理,严防回潮发生,扎实有效地推进了“回流药”问题的严防管控综合整治,筑起了多部门共同参与、资源整合、共防同控的“回流药”防治堤。 该案系宁安院办理的首例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牡丹江首例针对“回流药”问题开展的公益诉讼监督案件。 供稿:第五检察部杨茂佐 编辑:战昊杭审核:杨军英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ninganzx.com/nassms/6770.html |